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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ated Abrasives Sub-Association of CMTBA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

工作条例
公告通知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英文缩写CNCAA】是以国内涂附磨具研发制造及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分会在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坚持服务为本,努力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用户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在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行业企业之间、本行业与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使分会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促进涂附磨具行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本分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本分会的网址:www.zgtfmj.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搜集整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修订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法规等提供科学依据,为行业健康发展争取好的国家政策;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分析、发布行业经济运行等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涂附磨具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会员、行业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企业在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开发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三)依法依规制订、修订行业团体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行业企业提供砂带磨削试验检测;向国内外客户推荐行业优质产品;

(四)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诚信为本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要求,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人才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员工队伍素质的提高;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接受委托,对行业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审,推进行业科技自主创新;

(七)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信息交流;组织或参与国际、国内行业发展高峰论坛;组织参展本行业的国内、国际展览,搭建交流与展示平台,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八)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办好一网一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登记1年以上的涂附磨具研发制造及相关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团体及其它相关单位;

(二)企业会员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

1、营业执照;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分会秘书处初审;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采用通讯方式);

(四)上报总会备案,颁发会员证,在分会网站和会刊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活动及获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执行分会决议,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分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行规行约,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五)不损害分会其它会员的利益(或权益);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行业内通报;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因改制重组、合资或产品结构调整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企业性质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分会,并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分会换届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选举或罢免、调整理事单位;

(七)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请总会批准后执行,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涂附磨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在行业不同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代表性;

(三)关心、支持行业工作和协会工作,能够维护本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由理事会提名,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总会;

(二)依照换届方案,由全体会员单位推荐理事单位。分会秘书处可依据《分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及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理事单位推荐名单,由全体会员单位以通讯方式推荐候选理事单位。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10

第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四)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任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八)审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领导分别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每届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及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等额选举时,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时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二、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单位每届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它行业活动,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单位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勇于开拓创新,廉洁高效,积极支持行业工作,经常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企业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无违法纪录;

(四)企业管理到位关心行业工作,识大局,顾大体;

(五)对行业发展有贡献,在某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九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在行业中有较高威信;

(四)热爱行业,支持协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 65 周岁,人选须提前报总会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常设办公机构为分会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议;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批准;

(四)草拟理事会拟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会议文件;

(五)组织对申请入会单位的初审工作;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总会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总会《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总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财务纳入总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总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分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总会审定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分会因国家政策或总会自行解散或被分立,被另外团体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重新注册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本分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果报告分会常务理事会,并报告总会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  本工作条例经20211231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工作条例与总会及上级规定如有相抵触处,按总会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